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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

       发布:中一检测

    时间:2021.09.15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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